购买3.24万元的冬虫夏草酒后以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索赔30多万元——
违反诚信原则 职业打假人诉请不获支持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钟小伶 通讯员 庞新怡
黑龙江的肖远(化名)向广西一家康养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养公司”)购买了价值3.24万元的药酒。随后,肖远以该药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养公司退还3.24万元货款,并按照货款的十倍金额进行赔偿。经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购买冬虫夏草酒后起诉索赔
2021年5月1日,肖远在康养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180瓶冬虫夏草酒,共计3.24万元。货物售出后,康养公司给肖远出具了销售单据。
此后不久,肖远以所购冬虫夏草酒属于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的规定为由,将康养公司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康养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间向来有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泡酒饮用的习俗,药酒的价值体现在药而不在酒。对于该类药材,国家主管部门亦有“该类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各地有不同的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明确指导意见。康养公司销售给肖远的冬虫夏草酒,其中所含冬虫夏草、藏红花等众所周知属于滋补保健类中药材,酒只是作为这些中药材的储存介质,康养公司销售的产品仍属滋补类中药材而不属于食品。因此肖远认为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要求康养公司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肖远的诉讼请求。
是中药材还是食品引发争议
肖远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冬虫夏草酒为滋补类中药材,而不是食品,导致判决时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案件错判。”肖远称,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确立是在冬虫夏草酒为食品酒的基础上达成的,而不是因购买滋补类中药材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康养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他冬虫夏草酒为滋补类中药材,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为药品、未见药品的批准文号,亦未见其为药品、中药材的相关描述。冬虫夏草酒的瓶身标签明确标注“冬虫夏草酒”字样,突出“酒”的食品性,另标有配料表、相关禁忌、净含量、酒精度等。冬虫夏草酒是预先定量、预先包装好的酒,货物外包装标注的内容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康养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肖远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肖远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商品盈利,具有变相经营行为。肖远企图通过购买商品后索赔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负能量,这种行为不能提倡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违反诚信原则上诉被驳回
玉林市中院查明,肖远除向康养公司购买冬虫夏草酒180瓶外,还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冬虫夏草酒200瓶价值4.7万元、两种养肾片分别为60盒价值1.8万元和30盒价值3900元、特效药丸300粒价值6000元、神奇药丸100粒价值2000元。此后,肖远分7起案件向玉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出售者退回货款,并十倍赔偿,合计109.3万元。此外,肖远以产品质量不达标为由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达数十起。
玉林市中院认为,肖远以购买的冬虫夏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卖的商品是否符合标准,销售者应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关于冬虫夏草酒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玉林市中院指出,众所周知冬虫夏草、藏红花均为名贵中药材,不属于食材,民间普遍认为以泡酒的方式更利于发挥其功效。冬虫夏草酒只是将冬虫夏草、藏红花两种中药材直接放在酒中浸泡,没有改变其药材性状,也没有在外包装中宣传具有治疗功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应认定冬虫夏草酒为中药材。
肖远主张冬虫夏草酒为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事实,法院不予采纳。肖远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康养公司退货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肖远作为职业打假人,大批量购买冬虫夏草酒等商品,通过诉讼的方式,牟取巨额赔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免费领取养生资源、小吃配方,添加 微信:1670341237 备注:69养生圈!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675971625.com/8289.html